车机自动报警不构成自首 浙江法院判醉驾男子拘役

汽车 驱动中国 许棠 901次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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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一男子醉酒后开启车辆驾驶辅助功能并停车昏睡,车企紧急救援中心监测异常后拨打110,法院认定车机自动报警不能替代驾驶人完成自动投案,不构成自首,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。

驱动中国10月24日消息,车辆紧急救援系统自动拨出报警电话不能替代驾驶人完成“自动投案”。浙江一名男子醉酒后触发车机报警,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自首。

该事件发生于2026年3月19日晚。周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返回家中,途中开启车辆驾驶辅助功能。因酒劲上头、困意难忍,周某在路边停车后在驾驶位昏睡,车辆仍处于启动状态。

车企紧急救援中心监测到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、多次呼叫驾驶人无应答后,按照应急处置流程拨打周某预设的紧急联系人电话110。民警到场后发现周某身上有明显酒气,经呼气检测及后续血样鉴定,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6mg/100ml,超过80mg/100ml的醉驾标准。

周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,同时提出车辆自动报警应视为委托投案,且本人始终留在现场未逃离,请求认定为自首。浙江缙云县人民法院未采纳这一主张,认定周某不构成自首,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一审宣判后周某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法院指出,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,自首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要件,“自动投案”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,主动、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。

承办法官从主观与客观两个层面分析周某处境:主观上,周某因醉酒昏睡已丧失对车辆的实质管控;车企拨出电话的原因是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、呼叫无回应,目的是排查驾驶人的人身安全风险,并非受周某委托代为投案,周某本人缺乏投案意识。客观上,周某滞留现场是醉酒后无法继续驾车形成的被动结果,并非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。

技术系统按预设程序执行的报警动作,与行为人自主作出的投案决定,在刑法评价上不能混为一谈。这一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明确的裁判规则相衔接。2026年2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1号(王某群危险驾驶案)亦涉及车载辅助驾驶相关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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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驱动中国 · 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qudong.com/article/52721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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